我经常偷超市里的东西怎么办

个体户老板阿峰有着较为稳定的收入,但出于侥幸心理,他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先后4次在当地两家超市“遛弯”时,利用摄像头盲区实施盗窃。而如此“小心谨慎”、大费周章,阿峰盗窃的物品却仅是微型合金玩具车,卡通贴贴纸、装饰小灯笼等物品,总价值不过160余元。

以案释法:在超市多次偷小额物品,不构成犯罪?

第一次盗窃,阿峰在家某富超市闲逛,看到玩具区货架上有合金摩托车玩具(价值59元),便拿了一个放在购物篮里,随后阿峰一边继续逛,一边四处留意超市摄像头拍摄角度,在一处摄像头盲区,将购物篮里的玩具去除外包装后塞进裤兜里,购物篮和外包装弃在盲区角落。

第二次盗窃,阿峰以同样的手法,在同一家超市窃得卡通贴贴纸一份(价值5元)。

第三次盗窃,阿峰以类似的手法,在某又多超市窃得三个装饰品小灯笼(共价值18元),塞进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在出口处被保安拦住查获。后保安收回被窃物品,被害超市让阿峰买被窃灯笼5倍价值的其他商品后,让阿峰离开。

第四次盗窃,阿峰又一次在家某富超市闲逛,又在玩具区货架上窃取合金托马斯小火车玩具(价值84元),以同样的手法盗窃的得手后离开。

之后,该家某富超市在盘点时发现货品有丢失现象,通过后台数据和监控信息确定了盗窃嫌疑人为阿峰,报警遂案发。

以案释法:在超市多次偷小额物品,不构成犯罪?

“当时我心里挺害怕的,但第一次得手后,发现没人找我,我就觉得占了便宜。”但阿峰并非生活困窘,而是自己经营着一家食品店铺,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有个三岁的儿子,老是闹着要玩具,但买回家后玩了一会就不玩了,挺浪费的,所以就想到这个馊主意。”阿峰供述。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阿峰多次盗窃,其行为涉嫌盗窃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阿峰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释法:在超市多次偷小额物品,不构成犯罪?

法律要点

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阿峰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多次盗窃”,这种行为构成的盗窃罪必须是在两年内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2000元)的定罪标准,应当以“次”来认定。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为盗窃罪处理。将多次盗窃入罪立法,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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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

盗窃,这一行为人们深恶痛绝。当窃取小额物品成为习惯,不断挑战刑法的底线,刑法将发挥其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刑罚相当、宽严相济,方能维护司法公正。奉劝梁上君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原创文章作者:满路 香,如若转载,请注明来自百香果号:https://bxg.huangjinbaixiangguo.com/article/8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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