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一般判多少年(千万不要当挂名法人)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朋友甘愿把自己的身份证明借给他人使用,登记为连自己也不明就里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朋友说,我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实际经营人,我们之间有约定如果有问题,我也不担责,真的是这样吗?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张某在担任甲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并成为了朋友,某天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这等好事?不会是个坑吧?)

张某碍不下面子,遂答应王某的请求。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

不久,丙银行起诉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张某曾签署过连带还款保证书,法院判决张某对该100万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就真有点尴尬了!拿着1000块,承担100万的风险,这搁谁也受不了啊!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一、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风险呢?

1、民事责任风险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1]、第一百四十九条[2]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2、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2)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3、其他责任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者约定是无效的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 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 规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对外无效。

说了这么多风险,最后提醒一下诸位:当“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谨慎谨慎再谨慎,分红轮不到,担责却冲在前,这样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可不当!

三、现在才认识到严重性,怎么办?

1.沟通协商后变更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明确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身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和条件。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是已经离职,也可以是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第一步,向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明确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一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且要求公司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如公司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就走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公司登记。

如果担心在发出告知函到法院判决这段时间内,公司再有什么骚操作,那就在发出告知函后,在报纸上刊登一下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以形成公示。

2.谨慎用“权”,不乱签字。如果基于特殊的原因,必须担任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那就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别在决策文件上乱签字,并留存好自己非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这样,万一将来公司出事,如能证明自己未参与所属企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犯罪事实不知情,可以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获得减责甚至免责。

3.申请所属企业破产。前提是可以控制所属企业公章、主要财务资料,且所属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所属企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

原创文章作者:白回眸一笑,如若转载,请注明来自百香果号:https://bxg.huangjinbaixiangguo.com/article/76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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